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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城工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招聘公告

常州城工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招聘公告

  • 分类: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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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03-28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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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常州城工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系由江苏城工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独资设立的国有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工程设计咨询与项目管理;建筑工程设计;市政工程设计;景观与园林设计;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城市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城市管廊设计;室内外装修工程设计。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能力、提高公司经营效益、提高公司员工待遇、创建公司在行业的品牌地位,经公司股东决定公开招聘公司总经理。

常州城工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招聘公告

【概要描述】常州城工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系由江苏城工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独资设立的国有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工程设计咨询与项目管理;建筑工程设计;市政工程设计;景观与园林设计;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城市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城市管廊设计;室内外装修工程设计。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能力、提高公司经营效益、提高公司员工待遇、创建公司在行业的品牌地位,经公司股东决定公开招聘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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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城工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系由江苏城工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独资设立的国有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工程设计咨询与项目管理;建筑工程设计;市政工程设计;景观与园林设计;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城市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城市管廊设计;室内外装修工程设计。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能力、提高公司经营效益、提高公司员工待遇、创建公司在行业的品牌地位,经公司股东决定公开招聘公司总经理。

一、招聘岗位:公司总经理。

二、岗位要求:

1、总经理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在公司股东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总经理职权、履行总经理义务。

2、公司实行总经理基本工资+绩效的薪酬模式。

3、本次招聘总经理的首届任期为三年(其中试用期一年),从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任期届满后若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的,续聘三年。

三、招聘范围:常州市范围内符合报名资格与基本条件的公民。

四、报名资格与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2、具有履行职责所具备的政策理论水平,能自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事业心和责任心强,有较强的改革意识与开拓进取精神。

3、具备履职必须的专业知识,有丰富的工程设计领域专业实践经历,应主持过EPC项目设计,获得过省部级设计奖一等奖两项以上;副高以上职称、硕士以上学位。

4、具备履职必须的经济管理知识,有较丰富的管理经验与经历,组织管理能力强,有较强的业务拓展能力,设计单位15年以上工作经历且有一年以上甲级设计院副总经理以上经历。

5、 身体健康,年富力强,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74年4月1日后出生)。

五、公开招聘程序:

1、报名:

报名时间:2019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3日止的法定工作日内,

上午8:30—11:00,下午1:30—5:00;

报名地点:常州市五一路303号  216室  

联系人:  高燕蓉   

联系电话:  13861008926 

报名方式:应聘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免冠两寸彩色证件照两张、本人学历证书及复印件、本人简历、并缴纳报名费人民币  500 元。

2、面试:

面试时间:2019年 4 月 4 日下午 14:00。

面试内容:

(1)应聘岗位的工作设想:包括对公司现有经营状况的分析、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市场分析、录用后的经营思路、录用后的工作目标等。本条内容需要应聘者在面试前提交一式五份书面材料给招聘单位。

(2)相关(建设工程设计等)经营管理及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

面试专家组成:由招聘单位组织五名经管类、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专业类的专家组成面试专家组,由招聘单位制定面试评分标准,由专家组综合评分后提出建议聘用名单。

3、录用、签订聘用合同

招聘单位根据专家组意见确定录用名单后,被录用人应按招聘单位要求与招聘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六、其他:

1、应聘人员需对招聘单位的资质、主营业务、近一年的经营状况、招聘单位的组织机构、人员状况等进行了解的,应在报名时向招聘单位详询。招聘单位不提供相关信息的书面或电子文本。应聘人员对所询知的招聘单位的信息应负有保密义务,若有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的,将被取消面试、录用资格。

2、应聘人员不论是否被录用,均不得在任何时候将所知悉的招聘单位的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否则招聘单位有权向该泄露人主张索赔,索赔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若因泄露造成招聘单位的损失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招聘单位还有权就超过部分的损失进一步索赔。

3、应聘人员一旦被录用,应在与招聘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前由招聘单位与被录用人员原工作单位协商确定录用后的人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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